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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端計算服務

#### 第一條：契約標的

1. 簡單資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簡單資訊）提供電信網路、系統連接網際網路（Internet），供客戶從事 Internet 相關服務。
2. 客戶申請租用虛擬、雲端或實體計算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x20;

#### 第二條：數據電路的租用及相關設備需求

1. 客戶向簡單資訊承租本服務時，倘需租用數據電路，需由客戶自行向第一類電信業者申請辦理，或由客戶提供辦理所需之文件，委由簡單資訊代為辦理，客戶與第一類電信業者間租用數據電路所生之相關權利義務，均與簡單資訊無涉。
2. 客戶自第一類電信業者租用數據電路所需之相關網路連線設備，均應由客戶自備並自行維護，簡單資訊不負責因客戶自身系統錯誤、設備故障所造成之直接或間接損失及賠償。
3. 客戶如因提供數據電路服務之第一類電信業者傳輸品質不佳或服務中斷所致之一切損失，概與簡單資訊無涉。
4. &#x20;客戶應自行對第一類電信業者支付租用數據電路之裝設、移機與月租費等相關費用，客戶亦得委任簡單資訊代為向第一類電信業者繳納。&#x20;

#### 第三條：租賃設備保管

1. 客戶如向簡單資訊承租設備、貨物之所有權仍歸簡單資訊所有，客戶不得將設備出售、出借、質押、出租、轉讓或為其它之處分行為，若有違反之情事發生，簡單資訊得將設備立即收回，並要求客戶賠償簡單資訊因此所致之一切損失。
2. 客戶向簡單資訊承租之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簡單資訊所定價格賠償簡單資訊。
3. 客戶向簡單資訊承租之設備如有故障情事發生時，客戶應立即向簡單資訊反映，簡單資訊應儘速將故障排除或協助客戶解決相關問題。&#x20;

#### 第四條：申請及異動

1. 客戶申請租用本服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2. 客戶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客戶應自行負責。
3. 客戶就本服務如有異動需求，應填具相關表單配合簡單資訊規定程序辦理。&#x20;

#### 第五條：特別約定

1. 簡單資訊僅提供本服務之相關服務，因網際網路係開放性網路，並由各網路提供者負責維護，簡單資訊無法就客戶所擷取資訊資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負責，倘客戶因傳輸速度或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時，簡單資訊不負賠償責任。
2. 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簡單資訊有權暫停或終止該客戶與本服務相關之服務或契約，並由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1. 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2.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者，前述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3. 濫發電子訊息蓄意攻擊他人設備之情事者。
   4. 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5. 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6. 影響簡單資訊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7. 其他侵害他人權益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3. 客戶應遵守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網路上其他系統之意圖與行為；不得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亦不得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與行政或司法機關命令所禁止之行為。
4. 客戶如違反前項規定，除應自行負責外，簡單資訊為維護服務品質，得逕行終止對客戶之服務，並停止代管設備之對外連線，任何後果及可能損失概由客戶自行承擔。
5. 客戶不得非法轉售、讓與或以任何形式交付予第三人使用簡單資訊所提供之 IP 位址，如有違反，簡單資訊有權暫停或終止與本服務相關之服務或契約，並由客戶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 第六條：付款方式

1. 本服務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計費方式如服務申請、異動書所示，客戶如有疑義，應於收到啟用通知日起算五日內通知簡單資訊，逾期則視為客戶已確認並接受本服務內容及啟用日。
2. 客戶應繳之系統設定費、月租費等費用，簡單資訊於帳單到期日前一個月開立帳單向客戶收取次月份之費用，客戶應依簡單資訊之通知於帳單到期日前以電匯或現金票給付，並將電匯水單影本傳真予簡單資訊帳務聯絡人，客戶對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收受請款通知日起算五日內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簡單資訊，逾期視為客戶完全接受，客戶方應依約按期支付費用。
3. 通知郵寄地址以客戶登載於本申請書者為準，若客戶已填載電子郵件地址，客戶同意以電子方式寄送之，客戶更換郵寄地址應事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簡單資訊。
4. 客戶如逾期未依前項約定繳款，應自逾期之次日起算，至實際付款日為止，按日支付月利率 1% 之遲延利息，由簡單資訊併列入次期帳單中一併計收，簡單資訊並得逕行終止對客戶之各項服務。
5. 本服務計費以一個月為一期，實際使用未達一個月者，各項費用仍以一個月計費。但因非可歸責於客戶之原因而終止本申請書及契約條款者，按實際使用期間比例計費。
6. 本服務每月應收費用雙方同意依申請書上所列之費用結算；簡單資訊對各項費用價格得為調整，並應於調整生效日前一個月通知客戶，於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後之價格收費。

#### 第七條：税捐

客戶因本服務所產生之相關稅捐，客戶同意自行負擔，若依相關稅法規定需由簡單資訊代收者，客戶同意簡單資訊列入帳單中一併計收。

#### 第八條：損害賠償與保險

1. 本服務倘因第一類電信（固網）廠商之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簡單資訊根據電信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負賠償責任，但將協助客戶聯繫當地第一類電信（固網）廠商進行 維修。
2. 因簡單資訊之因素致客戶連續阻斷二十四小時以上者，無法連線時間將不計費，並於次期帳單中扣抵。
3.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中斷或設備毁損，簡單資訊不負責善後及賠償。
4. 雙方同意，簡單資訊於本服務之全部賠償責任，以第一項約定為限，不包括間接損害、營業損失或其他任何損害，為保障自身權益，客戶應視自身需求投保相關保險。&#x20;

#### 第九條：服務終止

1. 客戶如違反本契約條款規定，經簡單資訊提出書面通知請求改善後，客戶若未於十四天內改正者，簡單資訊有權立即終止本申請書及契約條款。該終止契約及服務不影響簡單資訊對客戶損害賠償之請求。
2. 客戶於本服務期間屆滿前 30 日未以書面提出不續租時，本服務自動續約一年；客戶得於預定提前終止日前 30 日以書面通知簡單資訊，並於完成書面退租申請後，本服務於預定終止日當日終止提供；簡單資訊所代為收付之第一類電信業者數據電路費用，則以第一類電信業者所提供之實際停用日期為準計算之，客戶不得以已停用服務為由，拒付該項費用。
3. 客戶得於服務期間或自動續約期間屆滿前終止本服務，但應支付下列解約金，該解約金係實際損害之合理估計以及懲罰性違約金：
   1. 本申請書及契約條款生效後尚未通知服務開始前終止服務者，應支付三個月服務費用之金額。
   2. 服務啟用日後，而於服務期間或自動續約期間屆滿前終止服務者，除應清償已開立發票之應付服務費用外，並應支付相當於簡單資訊在服務期間或自動續約期間履行服務完畢原可收取之金額之全部。
4. 簡單資訊提供客戶租用之網路通訊設備，客戶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妥善保管，並於服務終止後配合歸還簡單資訊，若客戶無法配合歸還、遺失或毀損或簡單資訊須重覆派員取回時，則客戶應按簡單資訊所定價格賠償。

#### 第十條：變更配合事項&#x20;

簡單資訊如因法律與行政或司法機關命令、情事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份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通知客戶，客戶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

#### 第十一條：個資保護

1. 簡單資訊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並僅於履行契約提供服務所需之最小必要範圍、目的內使用前揭個人資料，客戶簽訂本契約時，視同客戶同意簡單資訊依前述範圍及目的內使用客戶之個人資料。除本契約條款另 有規定或客戶按照法律規定（台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或歐盟之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要求行使相關權利，或有下列情形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電信法第七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查詢外，簡單資訊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2. 客戶依據台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且在不妨礙簡單資訊履行契約提供服務所需之必要範圍、目的內得行使下列相關權利：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請求刪除。
3. 於歐盟境內設籍或有住居所之個人，得依據歐盟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且在不妨礙簡單資訊履行契約提供服務所需之必要範圍、目的內行使下列相關權利：資料主體之接近使用權、資料更正權、資料刪除權（被遺忘權）、資料處理限 制權、資料可攜權、資料拒絕權。
4. 未定事宜，依本公司《隱私政策》辦理。

#### 第十二條：協議修改

1. 本申請書及契約條款之修改、刪除或增訂，除另有規定外，須經雙方協議，以簽署換文方式進行。任何一方如有意見或爭議，應由雙方聯絡人召集協調會議，共同協議解決。
2. 本申請書及契約條款為雙方有關租用本服務之全部合約，取代以往所有口頭溝通與書面建議、交涉、聲明、承諾及雙方所有其他意見溝通。&#x20;

#### 第十三條：未盡事宜

1. 本契約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之相關規定、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PNIC）所訂之標準與建議書之有關規定。
2. 本契約條款之各附件視為本契約條款之一部分，其內容如與本契約條款規定有所牴觸時，以本契約條款規定為準。&#x20;

#### 第十四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條款履行所衍生之一切紛爭，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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